人事资讯及解读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详情
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取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 2012/11/24 9:06:25   点击率:1542
  实践中,有的公司以高薪来代替职工的社会保险,或者在劳动合同有约定,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向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向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商业保险是不能代替社会保险的,在法律上只能认定为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仍然不能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企业单位  |  劳务派遣  |  劳务外包  |  人事代理  |  人力资源   |   求职招聘  |  联系我们  |  微博留言
本网由台州市蓬街法律服务所 吴伟平律师、王夏斐律师担任法务顾问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709号人劳局 派遣热线:0576-82572666 82762225 82762226
台州人才派遣网版权所有 @2013-2015 禁止复制 浙ICP备11007507号-4  技术支持:台州华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关闭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