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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社保案件 职工可以维权
发布时间: 2012/11/20 8:45:51   点击率:943
  一中院去年一年审理4000余件劳争 法院调研后发出提示———
  北京一中法院近日发布调研称,2011年该院受理的41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涉及社会保险,争议范围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法官提示,5类社保案职工可维权。
  案例一
  现金抵消保险
  违反法律规定
  1999年起王某到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300元社会保险补贴,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王某自行解决。2003年9月,王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由于工程公司不予报销,王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提示: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王某自行解决”等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判决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案例二
  农民工没保险
  单位被判补偿
  伏某是外地来京打工农民。2002年6月25日,伏某入职一家餐饮公司任厨师,月工资1500元。餐饮公司以伏某系农业户口为由,未给伏某缴纳养老保险。2011年5月25日,伏某因家中有事,主动停止工作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伏某以用人单位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1万余元。
  提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案例三
  劳务派遣人员
  也应享有社保
  刘某系农业户口,于2001年6月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2007年10月15日,物业公司要求刘某与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于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均未给刘某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刘某在离职后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分别向刘某支付不同时期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提示: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案例四
  降低社保基数
  职工可以追偿
  王某是一家设备公司职工。2011年1月5日,王某受工伤。王某主张,设备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数额,要求设备公司支付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7000元。法院判决被告设备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5165.64元。
  提示: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
  员工产假期间
  不能降低工资
  刘女士于2005年10月入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每月工资标准为6700元。该会计师事务所未为刘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刘某休产假未上班,单位将刘某工资降为每月3480元。刘某起诉主张单位应为其报销生育费3800元和产前检查费,并补发产假期间被扣发的工资。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主张。
  提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员工休产假期间,单位不能降低其工资,如果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员工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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