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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亮点:细化三性 明确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 2013/1/2 14:57:26   点击率:1698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阚珂说,此次修法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此次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规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等也提出了要求。
  另外,决定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在25日的草案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就对“同工同酬”展开了热议。
  陈斯喜委员说:“劳务派遣被滥用,最核心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如果同工同酬问题解决了,就无所谓滥用不滥用了。”
  “同工同酬绝不仅仅指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获得的薪酬。”乌日图委员说,“为什么叫"薪酬"而不是"工资"呢?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的概念,包括薪酬、津贴、福利、加班工资等,都是在劳动工资的范围里。”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草案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他说,增加“同待遇”,是因为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平等待遇问题。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阚珂对“三性”岗位再次解释: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应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决定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产生了疑问,阚珂说明,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
  专家们认为,“三性”岗位含义的明确,增强了法律事实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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